周学熙与烟酒公卖制度

[ 知识百科 ] 2011-05-10 来源: 东方烟草报 作者: 未知

  周学熙(1866~1947),其父周馥是晚清洋务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。周学熙在其父的影响下,积极仿效资本主义工业化之路,曾任清末天津道、长芦盐运使,并积极参与官办企业,先后被委任为开平矿务局总办、北洋银元局总办等。

  1915年3月,周学熙第二次担任北洋政府财政总长兼盐务署督办时,为保证国库财政充裕,改变当时税制混乱、税种繁多、地方官随意截留税款等财政紊乱的局面,提出了一系列财政建设措施。其中,烟酒公卖制度就是其提出的重要措施之一,主要内容有如下3个方面。

  实行国地分税制,建立公卖体系。1912年,周学熙第一次担任北洋政府财政总长时就提出过实行国地分税制,但被北洋政府否决。这次,他进一步看到税务建设方面存在的诸多弊端,再次提出实行国地分税制并最终得到认可。同时,依据当时经济的发展另辟5种新税源,即印花税、烟酒牌照税、烟酒税(附加税)、验契税和契税(附加税)。1915年5月,北洋政府颁布《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》及《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》,饬令各省设公卖局,并根据烟酒产销情况下设分局,分局又下设分栈,酌情分拨经费,招商承办。商户要交纳一定押金,持有执照。烟酒的销售价格由公卖局统一核算,计算出成本、利润和税金,再酌量加收10%~50%,定为公卖价格,并随时公布。

  确保烟酒税归国有,解决诸多弊端。为确保烟酒税归国有,除了颁布有关章程以外,周学熙还要求“各省公卖局征收款项,就近缴存各省支金库,并按月列表报部,听候核拨”。这不仅增加了国税收入,而且删繁就简,统一了税率标准,使负担更趋合理化,解决了税收人员分工不明、事权不统一、中饱私囊的弊端。

  加强管理,保护消费者利益。烟酒公卖制度规定,“不准商民私卖烟酒”,如经发现“当照另订稽核专章,从严惩处”;“凡分栈发售烟酒,如有私自增减公卖价格者,应如分局处以相当之罚”。为了便于稽核检查,规定烟酒商铺必须明码标价,亮出公卖印照,“若有印照与所售之货价格不符者,应给予罚办”。

  烟酒公卖制度的建立,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,不仅偿还了外债,还使国库盈余,增加了其他经费的投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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